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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宏鑫绿洲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宏鑫绿洲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8号原告: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2308室。组织机构代码:67492755-8。法定代表人:李芸,董事长。被告:宏鑫绿洲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金阳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66244-5。法定代表人:陈宝生,总经理。原告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宏鑫绿洲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发生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资产。原告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宏鑫绿洲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资产;三、责令被告宏鑫绿洲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提供300000元的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