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与刘中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刘中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组织机构代码48528700-2。法定代表人:唐忠扬,系该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与被告刘中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