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与刘中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刘中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组织机构代码48528700-2。法定代表人:唐忠扬,系该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与被告刘中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怀远县河溜麦豆良种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