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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成岐,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农民。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某。审 判 长  刘江静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