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成岐,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农民。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某。审 判 长 刘江静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