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建华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刘建华,女,住夹江县土门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靖,男,住夹江县漹城镇,系原告的丈夫。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元,依法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