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亚杰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郭永照非法用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杰,欧章群,莫海结,徐荣辉,徐荣轩,郭永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徐亚杰,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欧章群,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莫海结,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徐荣辉,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徐荣轩,住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理人莫海结,是申请执行人徐荣辉、徐荣轩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梁家栋,男,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女,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永照,住云浮市云城区,是郭永照五金加工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徐亚杰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郭永照非法用工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海珠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郭永照所有的被本院强制搬离的家具等物品。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价XX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永照所有的被本院强制搬离的家具等物品作价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亚杰等五人抵债。二、上述家具等物品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徐亚杰等五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