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宝亮与被告刘吉河、张卫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齐宝亮,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定兴县,农民。被告刘吉河,男,成年,涞水县,农民。被告张卫国,男,成年,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宝亮与被告刘吉河、张卫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宝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宝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宝亮负担。审判员 王金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海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