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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2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胡柏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胡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992-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17号。负责人:丁韬,系行长。被执行人:胡柏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特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柏祥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维多利亚庄园252幢02室住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45.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9.46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4)第sf117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