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张亚芬、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张亚芬,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号。代表人:陈庆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臻,该支行员工。被告:张亚芬。被告: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郑家路(十七房村办公室对面)。法定代表人:郁能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为与被告张亚芬、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彬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彬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