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群林、刘灼娘诉厦门市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予工伤保险抚恤金待遇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群林,刘灼娘,厦门市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行初字第5号原告范群林,男,汉族,1946年10月9日出生。原告刘灼娘,女,汉族,1952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芬纬,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明灯,主任。原告范群林、刘灼娘诉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予工伤保险抚恤金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群林、刘灼娘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群林、刘灼娘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群林、刘灼娘负担。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人民陪审员 蔡 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永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