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行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李庆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李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行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门宏刚,任局长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被执行人李庆和,男,1959年生。本院依据桐柏县城乡规划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庆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李庆和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徐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