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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先才与朱先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朱先才,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姜守杰,虞城县站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先东,男,48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才原被告朱先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才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先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康秀领审判员  母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