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刚。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守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6.53元(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减半收取12903.27元,由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2903.2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嘉瑞杰钢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若昱审 判 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丁兆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