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艾华。委托代理人王可峰,男,系原告员工。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能杜。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