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与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李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炳瑞。委托代理人:方卓林,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卓林、被告李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涂料产品。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11000元,并承诺自2013年10月起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货款全部还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任何货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1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兴华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诉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兴华欠原告货款1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立下欠条,但没有依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逾期还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还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巫柳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