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与金兴国、邱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兴国,邱淑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16号原告: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黄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保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兴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邱淑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诉被告金兴国、邱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保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兴国、邱淑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信公司诉称:金兴国、邱淑萍系夫妻关系。金兴国、邱淑萍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3月30日与广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在广信公司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30日止。借款合同生效后,广信公司按约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到期后经多次催要,金兴国、邱淑萍未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广信公司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一次性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广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结婚证、户口簿,证明金兴国、邱淑萍借款及金其系夫妻关系的事实。金兴国、邱淑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广信公司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已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金兴国、邱淑萍系夫妻关系。金兴国、邱淑萍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3月30日与广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在广信公司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30日止。借款合同生效后,广信公司按约向金兴国、邱淑萍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金兴国、邱淑萍未还款,广信公司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金兴国、邱淑萍与广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广信公司依约提供了借款,金兴国、邱淑萍应按约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其未偿还借款依法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金兴国、邱淑萍系共同借款,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兴国、邱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金兴国、邱淑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星龙审 判 员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