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郭永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地,XX品,安徽丰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丰林集团金寨县转西路工程改造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地,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XX品,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金寨县。被执行人:安徽丰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朝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丰林集团金寨县转西路工程改造项目部。负责人:龚宗胜。本院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两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56号、(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XX品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诉讼中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丰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寨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30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丰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寨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