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徐峰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8号罪犯徐峰,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以(2006)常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以(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32年8月6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8日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以(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0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