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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任楚明与江西白沙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楚明,江西白沙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660号原告:任楚明。委托代理人:陈新利。被告:江西白沙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媛。被告:林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陆文成。本院审理原告任楚明为与被告江西白沙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任楚明于2015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任楚明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