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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圈民一初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圈民一初字9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兰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