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圈民一初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圈民一初字9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兰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