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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陆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08号起诉人陆雁。本院收到起诉人陆雁以苏州市相城区教育局为被告的行政诉状,诉请判令撤销新闻通稿,依法按续签合同给予赔偿,追究教育局长违法违纪的责任,并对侵犯起诉人名誉权登报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经审查,起诉人毕业后与阳澄湖小学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10月19日被相城区教育局开除。起诉人认为被告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新闻通稿,对起诉人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且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就对起诉人作出了开除决定,故起诉人提起本诉。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非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陆雁坚持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陆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俭审判员 张娟霞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