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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振和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振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1号罪犯陈振和,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67899.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5日。执行机��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振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振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十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振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