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邬安元与张小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安元,张小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9号申请执行人邬安元,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小耀,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邬安元与被执行人张小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沃海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