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光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才,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才,居民。被执行人刘芳,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孔凡宝所有鲁H×××××车在济宁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编号是:PDZA×××××)和商业财产理赔款(编号:PDAA×××××和×××××)53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孔凡宝所有鲁H×××××车在济宁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编号:PDZA×××××)和商业财产理赔款(编号:PDAA×××××和PDAA×××××)5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