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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516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甲,男,汉族。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静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2006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6日生育女儿罗某乙,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性格古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诉请: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罗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与被告一直感情不和不属实,婚后,原告和被告一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良好;2010年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打架属实,但只有那一次;2013年7月,原、被告在广东务工,因为原告不煮饭发生了矛盾;2014年2月,被告让原告回娘家借钱给小孩报名上学,原告不愿回娘家借钱就外出打工,一直不与家里联系才开始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6日生育女儿罗某乙,现就读于双流小学,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自2010年开始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自2014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彼此能够相互尊重,有效沟通,增进理解和包容,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本次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本次要求与被告罗某甲离婚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批准拒不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