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朝明,陈强与廖忠,杨家利,重庆市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李朝明,廖忠,杨家利,重庆市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23号原告:陈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朝明,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大森,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忠,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家利,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6090-2),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永路102号。法定代表人:丁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梦,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原告陈强、李朝明诉被告廖忠、陈家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强、李朝明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强、李朝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强、李朝明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