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雄诗与曾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雄诗,曾治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赵雄诗。被告:曾治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诗诉被告曾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治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雄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雄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雄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