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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与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宜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健湛、冯植儒,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甫。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台环改(2014)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陶瓷墙地砖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事实清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经催告,其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台环改(2014)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