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水平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水平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20号罪犯丁水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了(2004)原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水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丁水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5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水平的刑期从2003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丁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水平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