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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梅珍、田建平与闫毛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珍,田建平,闫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梅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毛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闫毛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579.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56.69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毛毛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毛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