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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诉王友良、苏桃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王友良,苏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李喜妹,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友良,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申请人苏桃花,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友良、苏桃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谭鹏飞审 判 员  周学华人民陪审员  赵平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