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诉王友良、苏桃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王友良,苏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李喜妹,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友良,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申请人苏桃花,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友良、苏桃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谭鹏飞审 判 员 周学华人民陪审员 赵平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