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超,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崔铭凇,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超、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铭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6月29日双方于有一子李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疑心病重,被告经常疑心原告对其下药,想要谋害自己,被告还对原告推搡动��,原告就是这样一直压抑的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还在一起生活,也不经常吵架。我一直感觉我们感情挺好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9日婚生一子李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原、被告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化解矛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