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马某。被告曲某。本院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曲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虽曾于婚后居住在南京市秦淮区,但已于2014年7月回户籍地居住至今,申请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现也实际居住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曲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