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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佑兰、屠存钱与屠存钱、屠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佑兰,屠存钱,屠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997号原告:李佑兰。委托代理人:杨磊,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存钱。被告:屠元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佑兰诉被告屠存钱、屠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佑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佑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佑兰负担。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石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