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柳州市科润物资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齿轮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科润物资有限公司,柳州市齿轮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科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43号柳邕五交化机电市场双层6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7897-4。法定代表人黄迪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齿轮总厂,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73号法定代表人舒辉明,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市民二终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柳州市齿轮总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齿轮总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齿轮总厂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处)帐户708002011010100000014的存款人民币28807元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账号2105404029300023605;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市铁路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