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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恢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张清和与扶余市新源镇东公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和,扶余市新源镇东公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和,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大*号村。被执行人扶余市新源镇东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伟,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清和与被执行人新源镇东公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扶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损失人民币合计119796.50元,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源镇东公村民委员会现有原东公村小学校田地2.5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新源镇东公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原东公村小学校田地2.5垧自本裁定之日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抵偿数额按当地同等土地每年承包价格随行就市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二、该地抵债期间,如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应继续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如需对该地对外转包,每次转包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王长会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