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石超与陶岩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超,陶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石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被执行人:陶岩岩,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宿埇执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岩岩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陶岩岩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岩岩在金融机构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