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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杰与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373号原告:李杰,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550-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水园区A区(平桥八社)。法定代表人:田荣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