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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6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龙门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满足生理需求,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多次实施盗窃他人晾晒的女性外衣、睡衣及内衣裤行为,2014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新源路某巷1号楼被抓获归案,在其房间缴获被盗的内衣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新源路某楼,将被害人陈某燕的一套黑色豹纹内衣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一套内衣价值人民币120元。2、2014年11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某楼,将被害人陈某雪的一件蓝色外衣偷走。经鉴定,被盗的衣服价值人民币150元。3、2014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某一楼,将被害人陈某胜家的三件套睡衣偷走。经鉴定,被盗的睡衣套件价值人民币60元。4、2014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高源村某楼,将被害人陈某英的一套蓝色睡衣偷走。经鉴定,被盗的衣服价值人民币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内衣裤两套、睡衣裤两套、外套一件)、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被害人陈某燕、陈某雪、陈某胜、陈某英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蓝色内衣一件、肉色内裤一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