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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刘某甲母亲。被告刘某丙,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