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曹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曹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乙,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某,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为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