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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曹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曹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乙,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某,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为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