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与黄威虎、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黄威虎,李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负责人:李进,行长。被告:黄威虎,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肥东县。被告:李彩霞,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黄威虎、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黄威虎、李彩霞总额99010.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黄威虎、李彩霞总额99010.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