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牛天明与北镇市住建局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天明,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北镇市城市规划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牛天明,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陈巍,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北镇市。被告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宏,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北镇市城市规划处,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屈鸿雁,系该处处长。原告牛天明诉被告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天明负担。审 判 长  崔 岩代理审判员  靳学研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