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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39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976-2号原告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小田家村。法定代表人韩丽娜,经理。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园林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杨金涛,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十条第三十七项第二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属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张店区,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