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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李恩霖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良,李恩霖,杨德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良,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恩霖,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第三人杨德凤,女,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李国良因与被上诉人李恩霖、原审第三人杨德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国良在收到《上诉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 蕊代理审判员 郝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