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三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秀平,董事长。被告: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依法减半收取736.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6.50元,由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应 晓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邱欢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