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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梁贵宝、王丽华等与王培侠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贵宝,王丽华,梁福孝,王培侠,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梁贵宝,无职业。申诉人(一审被告):王丽华,无职业。申诉人(一审被告):梁福孝,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培侠,系大连市供电公司普兰店分公司工作人员。梁贵宝、王丽华、梁福孝与王培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贵宝、王丽华、梁福孝不服,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普立二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梁贵宝、王丽华、梁福孝不服,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5年1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民(行)监(2015)21020000012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梦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