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信岩、刘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信岩,刘强,丰占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信岩,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占军,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陈丽荣,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石信岩、刘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信岩、刘强、被上诉人丰占军及委托代理人陈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信岩、刘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信岩、刘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石信岩、刘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俐审 判 员 高玉波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燕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