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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陡石塔村4社*号。组织机构代码:06827872-X。法定代表人:代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长青路**号*幢。组织机构代码:20386044-9。法定代表人:何发勇,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7717号民事判决,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8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展步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