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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潘晓云与杨小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云,杨小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潘晓云。委托代理人:苏为松,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云与被告杨小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晓云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