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潘晓云与杨小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云,杨小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潘晓云。委托代理人:苏为松,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云与被告杨小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晓云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