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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李培源与天府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培源,天府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源。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上庄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燕,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培源因与被上诉人天府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3)福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3)福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辛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